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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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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EN
第 12 條
經第四條規定之程序評定為國贈及普贈文物者,應予收藏;經預審或初審委員會審查評定為研究品者,無須再經初審或複審程序,逕移典藏單位列帳管理作為研究之用;其認為無入藏價值者,得謝絕之。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
EN
第 4 條
藏品之徵集,須經預審、初審及複審三級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若為國寶或重要古物(含國外審訂者),得逕行複審。各審級評審委員,均不得重複。院外委員並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