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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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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共同商定之事項,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藝術教育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14 條
辦理專業藝術教育及藝術才能班之各級學校,其課程應以專業為重點,有關設備、班級編制、教師聘任資格、員額編制、課程設計等,應配合各該藝術類科之需要,由學校邀請專家學者及家長代表共同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