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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教育部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前,建立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由教育部專審會審查確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資格之人員。
教育部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
人才庫人員,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並由教育部所設專審會審查確認者,應自人才庫移除之。
人才庫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之人才庫,其調查員或輔導員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前完成調整。
調查小組之調查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專任教師六年以上,且完成教育部辦理之調查專業知能培訓,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主管機關性平會、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或專審會之委員。
(二)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教師會頒發教學專業相關獎項。
(三)曾任主管機關依法令所設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科中心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中心之研究教師、完成該學科或群科專業知能培訓之種子教師,或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
二、教育部培訓之調查專業人員。
本辦法施行後受理之案件,其調查員資格,應符合前項規定。
輔導小組之輔導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專任教師六年以上,且完成教育部辦理之輔導專業知能培訓,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教師會頒發教學專業相關獎項。
(二)曾任主管機關依法令所設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科中心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中心之研究教師、完成該學科或群科專業知能培訓之種子教師,或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
二、教育部培訓之輔導專業人員。
本辦法施行後受理之案件,其輔導員資格,應符合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