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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調查小組之調查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專任教師六年以上,且完成教育部辦理之調查專業知能培訓,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主管機關性平會、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或專審會之委員。
(二)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教師會頒發教學專業相關獎項。
(三)曾任主管機關依法令所設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科中心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中心之研究教師、完成該學科或群科專業知能培訓之種子教師,或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
二、教育部培訓之調查專業人員。
本辦法施行後受理之案件,其調查員資格,應符合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