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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學校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本會決議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公務機密。
三、涉及個人隱私。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五、有嚴重妨礙教學、行政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本會審議事項之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學校更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
二、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
三、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審議。
四、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審議。
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教師初聘之審查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