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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
二、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
三、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審議。
四、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審議。
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教師初聘之審查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