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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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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12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所定酒之廣告或促銷不得有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包括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
菸酒管理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37 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