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