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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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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EN
第 12 條
輔導會為增進退除役官兵就業機會,得洽請有關主管機關舉辦各種考試,使退除役官兵取得擔任公職或執業資格。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0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05 月 23 日
解釋文:
七十二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原係因應事實上之 特殊需要,有其依序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特定目的。其應考須知內所載 乙等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以軍官為限,前經安置就業之現職人員不予重新 分發之規定,係主管機關依有關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法令而為,旨在使考 試及格者依原定任用計畫分別得以就業或取得任用資格,與憲法保障人民 平等權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之規定尚無牴觸。至該項考試中乙等考試之應 考人,既包括士官在內,而分發則以軍官為限,不以考試成績之順序為原 則,雖未盡妥洽,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