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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開案輔導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作成結案報告辦理結案:
一、經輔導成效評估為輔導目標已達成之案件。
二、輔導對象年滿十八歲,且現非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當事人。
三、輔導對象死亡。
四、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已轉介至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少輔會。
五、有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
前項第一款所稱輔導目標已達成,指經少輔會評估輔導對象之曝險危機降低,且持續三個月以上未再發現可能危害其健全自我成長之事態。
少輔會得委請學者專家協助辦理第一項結案之評估,並就評估結果合併製作結案報告。
依第一項第二款結案之案件,有接受社會福利、衛生醫療、就學就業或其他資源及服務之需求者,少輔會得轉介其他機關(構)處理。
少輔會辦理結案時,應通知輔導對象本人及對其有監督權人,並說明結案事由及後續處理方式。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
少輔會決定開案輔導後,應通知少年本人及對少年有監督權人。
少輔會發現開案輔導之少年住居所所在地與該會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時,得附具說明,轉介至少年住居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少輔會輔導;少年因遷居、轉學等事由居住於其他直轄市、縣(市)超過一個月,有必要轉介至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少輔會者,亦同。
少輔會對於決定不予開案輔導之案件,得依少年需求轉介其他機關(構)、學校依法提供少年及其家庭必要之協助。

開案輔導案件經採取第六條相關措施仍未能改善,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得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檢具個案基本資料表、個別化服務計畫、輔導歷程摘要報告、輔導成效評估報告等資料,向當地少年法院提出請求。
少輔會於開案審核後至進行輔導期間,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應檢具前項資料,向當地少年法院提出請求。
少年法院認為少輔會提出之曝險行為事由或第一項之資料不完備者,得限期請少輔會補正,少輔會應於限期內補正。
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於向少年法院提出請求後,少輔會應繼續輔導,並於報經少年法院指示無續行必要時,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