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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開案輔導案件經採取第六條相關措施仍未能改善,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得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檢具個案基本資料表、個別化服務計畫、輔導歷程摘要報告、輔導成效評估報告等資料,向當地少年法院提出請求。
少輔會於開案審核後至進行輔導期間,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應檢具前項資料,向當地少年法院提出請求。
少年法院認為少輔會提出之曝險行為事由或第一項之資料不完備者,得限期請少輔會補正,少輔會應於限期內補正。
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於向少年法院提出請求後,少輔會應繼續輔導,並於報經少年法院指示無續行必要時,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