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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戶籍法 EN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利害關係人得納費請求閱覽戶籍登記簿或交付謄本,固為戶籍法第十二條 第一項所明定,但該條所謂謄本,係指戶籍登記簿之謄本而言,不包括當 事人登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以原聲 明書裝訂之戶籍登記簿分冊在內,應為當然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