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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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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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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第 12 條
研究中心為增進行政效率,得由主任約請中心內人員分設委員會,其專責處理事項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
第 25 條
各研究所(處)為增進行政效率,得由所長(處主任)在專任研究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中約請人員分設委員會,專責處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儀器之購置及管理事項。
二、學術會議、研討會或演講會之籌辦事項。
三、房舍之修建、保養事項。
四、財務管理事項。
五、所長(處主任)交辦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