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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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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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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擬具之基本國勢調查方案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及調查目的。
二、調查區域範圍及對象。
三、資料標準時期及實施期間。
四、調查項目。
五、調查方法。
六、臨時調查組織及人員設置原則。
七、主辦及協辦機關。
八、經費預算。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事項,應於開始實施調查一個月前,由行政院公告之。
統計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11 條
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應擬具調查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並得由各級政府成立臨時調查組織配合辦理。
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前項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或視業務需要借調各機關人員,並指揮監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