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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統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應擬具調查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並得由各級政府成立臨時調查組織配合辦理。
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前項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或視業務需要借調各機關人員,並指揮監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