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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
本規則除第八條、第十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考試消防設備師類科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十、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本考試消防設備士類科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十六、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本考試各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一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第二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依修正前規定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廢止前規定,申請延期受訓或停止訓練經核准且未經廢止其受訓資格,或申請核准重訓者,由考選部依前項規定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