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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依修正前規定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廢止前規定,申請延期受訓或停止訓練經核准且未經廢止其受訓資格,或申請核准重訓者,由考選部依前項規定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