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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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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EN
第 11 條
雇主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或補助。
前項補助金額,按所申請人數,每人每年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經評估有特殊需求,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者,不在此限。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9 條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有工作障礙或家屬需長期照顧時,得依其需要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或轉介適當之長期照顧服務資源。
雇主依前項規定提供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