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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有工作障礙或家屬需長期照顧時,得依其需要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或轉介適當之長期照顧服務資源。
雇主依前項規定提供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