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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經認可之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中央主管機關應登載於人才庫,其認可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五年。
前項申請展延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依規定繳納規費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參與食農教育在職訓練時數三十六小時以上。
二、修畢中央主管機關採認之食農教育相關領域課程二學分以上。
三、從事食農教育工作獲得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
四、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者,從事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實績,且參與食農教育在職訓練時數十二小時以上。
第一項有效期限及前項第一款、第四款食農教育在職訓練時數之認定,以人才庫之紀錄為準。
未依限完成展延者,於再次申請展延時,應依規定繳納規費,並檢附最近二年內具備第二項各款條件之一證明文件,始得展延其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 )
以經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曾任職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各級學校、農民團體或食農教育相關法人、團體,且負責執行或主辦食農教育工作達下列情形之一:
(一)連續二年或累積四年以上。
(二)連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或累積二年以上未滿四年,並於申請日前十年內,參與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時數十六小時以上,不包含共同培訓時數。
二、農民團體或食農教育相關法人、團體之成員、產銷班班員、農會及漁會輔導之家政班班員、四健會會員及義務指導員,加入年資累積四年以上,並參與食農教育工作績效良好。
三、曾擔任食農教育相關領域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科系所、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年資三年以上,且從事食農教育工作五年以上。
四、於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曾擔任政務官三年以上,或曾擔任簡任正、副主管且從事食農教育工作五年以上。
符合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經歷者,亦得由與經歷有關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推薦,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