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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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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1 條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目資產負債表,其內容如下: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一)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1.永久受限淨值。
2.暫時受限淨值。
3.未受限淨值。
4.淨值其他項目。
(二)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1.資本。
2.資本公積。
3.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4.淨值其他項目。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
第 6 條
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為營運活動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為綜合損益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動表。
(五)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於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如附件一至附件四;於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如附件五至附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