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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前條第一款設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戶籍與通訊地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當地資源概況、需求評估、設立類別、機構業務、服務區域、服務項目、服務品質管理、經費需求、經費來源與使用計畫、收費基準、服務契約、預定營運日期及營運後三年內機構業務預估。
三、組織架構、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工作項目及行政管理。
四、工作人員名冊、證照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居家式服務區域跨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先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 EN
申請居家式長照機構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通過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後,始得營運:
一、設立計畫書。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
(一)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章程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三)決議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設立許可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申請人為醫療法人或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先取得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該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四、申請人為私立學校之校長者: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同意其申請設立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五、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者,其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六、負責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無第五條各款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切結書。
七、業務負責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九條第一項各款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切結書。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