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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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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EN
第 1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八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條附圖施行前,菸品業者得先採行、使用。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
EN
第 2 條
菸品容器(以下稱容器)應標示之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以下稱健康警示),如附圖。
第 4 條
容器非屬長方體形狀,或難以辨識其最大正面及反面時,健康警示應於容器表面二明顯之處為之。標示之面積,不得低於該容器總表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且不得標示於該容器之底部。
第 8 條
菸品之尼古丁、焦油含量,應依菸品出廠檢測結果據實標示;無法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檢測尼古丁、焦油含量之菸品,應依其使用方法標示「使用本菸品者,會吸收尼古丁及焦油而危害健康」或「使用本菸品者,會吸收尼古丁而危害健康」。
前項含量標示,以毫克為單位。尼古丁含量,標示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焦油含量,標示至個位數。
前項標示之末位數,取其次位數檢測值四捨五入。但尼古丁檢測值未達零點零五毫克或焦油檢測值未達零點五毫克者,應依檢測值標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