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EN
第 11 條
第三條第八款所稱行動不便照護,指為因失能、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致外出就醫不便之病人,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特殊情形,為病人有下列診察、治療(以下稱診療)需求之一者:
一、急性後期照護。
二、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病人。
三、長期照顧服務。
四、家庭醫師收治照護。
五、居家醫療照護。
六、疾病末期照護。
七、矯正機關收容照護。
八、行動不便照護。
九、災害、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照護。
十、國際醫療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