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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通訊診察、治療(以下稱通訊診療)之醫療項目如下:
一、詢問病情。
二、診察。
三、開給方劑。
四、開立處置醫囑。
五、原有處方之調整或指導。
六、衛生教育。
前條第二款特殊情形,不得開給方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