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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EN
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遭竊取、洩漏、竄改或受其他侵害情事時,設置者應即查明及通報主管機關,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相關參與者。
設置者應訂定前項情事發生時之救濟措施,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設置者以外之人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
二、設置者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同意書未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生物檢體或相關資訊、資料受侵害情事未通報主管機關或未即查明並以適當方式通知參與者;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
四、設置者以外之人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參與者之秘密或其他個人資料、資訊。
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之生物醫學研究材料,未取自經許可設置之生物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