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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EN
符合第四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之候選對象,應於表揚活動公告受理期間經由其服務單位、相關觀光主管機關、觀光機構、團體、法人、個人之推薦參選。
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推薦書。參選者之資格由交通部觀光署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提送初選評選會評選之。
前項規定之報名表及推薦書格式,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 EN
觀光產業團體設立滿三年且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積極推展觀光產業之會務,對觀光產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配合觀光政策對健全旅遊市場、提昇旅遊品質或保障旅客權益,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舉辦觀光從業人員訓練,推動觀光產業人才質與量之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定期發行觀光專業刊物或舉辦觀光研討活動,內容充實,確能提高觀光知識水準。
五、推展國內外觀光宣傳推廣活動,擴充觀光產業行銷通路,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六、推動觀光產業服務品質認證制度,對建立高品質服務之旅遊環境,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七、對於促進觀光產業升級之研究及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設立滿三年且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自創品牌或加入國內外專業連鎖體系,對於經營管理制度之建立與營運、服務品質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取得國際標準品質認證,對於提昇觀光產業國際競爭力及整體服務品質,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提供優良住宿體驗並能落實旅宿安寧維護,對於設備更新維護、結合產業創新服務及保障住宿品質維護旅客住宿安全,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協助或參與觀光宣傳推廣活動,對觀光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旅行業設立滿三年且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創新經營管理制度及技術,對於旅行業競爭力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招攬國外旅客來臺觀光或推廣國內旅遊,最近三年外匯實績優良或提昇旅客人數,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協助或參與觀光推廣活動,對觀光事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自創優良品牌、研究發展、創新遊程,對業務拓展及旅遊服務品質之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五、對旅遊安全或重大旅遊意外事故之預防及處理周延,或對旅客權益及安全維護,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觀光遊樂業設立滿三年且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主動參與或辦理推廣活動,對招攬國外旅客來台觀光,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區內設施維護、環境美化及經營管理良好,對遊憩品質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對意外事故防範及處理訂有周詳計畫,保障遊客安全,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對遊客服務熱忱週到,經常獲致遊客好評,經觀光主管機關查明屬實,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五、促進地方觀光事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六、推動觀光遊憩設施更新,或投資興建觀光遊憩設施,對促進觀光產業整體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七、致力建立國際品牌或加入國內外專業連鎖體系,對提昇國際旅客來臺人數,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觀光遊樂業參與交通部觀光署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之年度督導考核競賽,經評列為優等及特優等者,得逕列為表揚對象,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評選。
第三條所列人員服務觀光產業滿三年,具有下列各款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推動觀光產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對主管業務之管理效能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發表觀光論著,對發展觀光產業,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接待觀光旅客,服務週全,深獲好評或有感人事蹟足以發揚賓至如歸之服務精神,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五、維護國家權益或爭取國際聲譽,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六、其他有助於觀光產業發展並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前項候選對象對觀光產業有特殊貢獻者,得不受服務年資限制。
非屬觀光產業之團體或個人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準用本辦法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