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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三條所列人員服務觀光產業滿三年以上,具有下列各款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推動觀光產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對主管業務之管理效能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發表觀光論著,對發展觀光產業,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接待觀光旅客,服務週全,深獲好評或有感人事蹟足以發揚賓至如歸之服務精神,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五、維護國家權益或爭取國際聲譽,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六、其他有助於觀光產業發展並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前項候選對象對觀光產業有特殊貢獻者,得不受服務年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