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1 條
(刪除)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
EN
第 55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將下列區段徵收業務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
一、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
二、區段徵收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及管理。
三、土地改良物價額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調查。
四、抵價地分配之規劃設計。
五、編造有關清冊。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38 條
為推動航空城之開發及建設,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土地之取得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時,為籌措區段徵收開發建設資金,得依法規規定引進民間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