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 EN
各級主管機關得將下列區段徵收業務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
一、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
二、區段徵收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及管理。
三、土地改良物價額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調查。
四、抵價地分配之規劃設計。
五、編造有關清冊。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為推動航空城之開發及建設,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土地之取得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時,為籌措區段徵收開發建設資金,得依法規規定引進民間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