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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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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第 11 條
第五條第二款之輔導人員,每年應參加三十六小時以上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知能研習,其中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輔導人員知能研習課程十八小時。
第五條第二款之輔導人員參加前項相關專業知能研習,學校應給予公(差)假。
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每年應接受學校或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六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5 條
專責單位應視需要置專責人員,專責人員之分類及編制如下:
一、行政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
二、輔導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置專任人員若干人。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需求,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
四、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學習及生活上特殊需求,經評估確須協助,且列入其個別化支持計畫中者,置專任、兼任或部分工時人員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