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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專責人員發現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向海關報告:
一、進出口貨棧及貨櫃集散站:
(一)進(轉)口貨櫃(物)屆時未進站(棧)或逾時進站(棧)者。
(二)貨櫃(物)有失竊或調包者。
(三)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或變造之嫌,封條號碼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不符或電子封條讀取比對異常者。
(四)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經塗改者。
(五)貨櫃(物)有夾藏或夾層者。
(六)放行進口貨物與提單貨名不符者。
(七)進(轉)口貨櫃(物)進錯站(棧)者。
(八)其他異常情形。
二、保稅倉庫:
(一)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或變造之嫌,封條號碼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不符或電子封條讀取比對異常者。
(二)進儲貨物有失竊、夾藏或調包者。
(三)進倉貨物與申報不符者。
(四)放行貨物與准單貨名不符者。
(五)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經塗改者。
(六)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不得進儲之貨物者。
(七)保稅貨物於重整或經許可開箱時有短裝、溢裝者。
(八)存倉未滿二年之保稅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以書面聲明放棄者。
(九)其他異常情形。
三、物流中心:
(一)貨櫃(物)失竊或調包者。
(二)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或變造之嫌,封條號碼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不符或電子封條讀取比對異常者。
(三)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經塗改者。
(四)貨櫃(物)有夾藏或夾層者。
(五)貨櫃(物)屆時未進區或逾時進區者。
(六)進出倉貨物與原申報之貨名不符者。
(七)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四條規定不得進儲之貨物者。
(八)存倉之保稅貨物,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者。
(九)其他異常情形。
四、免稅商店:
(一)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或變造之嫌,封條號碼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不符或電子封條讀取比對異常者。
(二)進儲貨物有失竊、夾藏或調包者。
(三)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經塗改者。
(四)進出貨物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不符者。
(五)免稅商店或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貨物,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者。
(六)其他異常情形。
專責人員不符合前條第三項各款資格者,其專責人員職務當然解除。
專責人員未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事項,致貨物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而短少,業者應將其調離專責人員職務。
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未依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事項或所屬專責人員未依第十一條規定向海關報告,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部分或全部自主管理事項。
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有前項違規情節,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涉有私運情事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部分或全部自主管理事項,或廢止其自主管理之核准。
業者經海關依前項規定廢止自主管理之核准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實施自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