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1 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定列有管制或限制規定之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及第二十五條所定各公營生產機構之代銷品,得由各主管機關、生產機構通知輔導會統一辦理,詳細辦法另訂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第 24 條
(刪除)
第 25 條
各公營生產機構之代銷品,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優先承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