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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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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轄內之電力、公用氣體燃料事業機構及自來水事業應指定專責單位,於接獲消防指揮人員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通知時,立即派員迅速集中供水或截斷電源及瓦斯。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21 條
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火災,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來水事業機構,集中供水。
第 22 條
消防指揮人員,為防止火災蔓延、擴大,認有截斷電源、瓦斯必要時,得通知各該管事業機構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