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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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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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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 11 條
現任專任教官晉升官等,除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外,應依第七條規定重新辦理。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
第 7 條
申請教官資格審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警政署、消防署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轉各校初審後,轉報本部審查:
一、申請表。
二、履歷表。
三、學歷證明文件。
四、服務機關或學校之服務證明書。
五、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及前條規定之資料或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教官資格案件,由本部設教官資格審查會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