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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教官資格審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警政署、消防署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轉各校初審後,轉報本部審查:
一、申請表。
二、履歷表。
三、學歷證明文件。
四、服務機關或學校之服務證明書。
五、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及前條規定之資料或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教官資格案件,由本部設教官資格審查會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