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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住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