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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住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