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第 11 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由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並得因事件個案需要,協調相關單位協助。
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第 11 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