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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鄉(鎮、市、區)教育會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由其所屬教育會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
四、未依會籍移轉之規定辦理會籍移轉。
教育會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