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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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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1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權責區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辦理訓練方針之訂定及指導。
二、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基礎訓練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三、需用機關辦理一般替代役專業訓練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督考。
四、主管機關辦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專業訓練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督考。
前項第二款國防部辦理基礎訓練之兵力,不列計國軍總員額。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13 條
訓練區分為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前項基礎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專業訓練,除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由主管機關辦理外,一般替代役由需用機關辦理。
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經核定者,應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