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訓練區分為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前項基礎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專業訓練,除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由主管機關辦理外,一般替代役由需用機關辦理。
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經核定者,應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