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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11 條
當事人委託他人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委託書應載明一併委託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
前項換領國民身分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書面委託:
一、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辦理遷徙登記。
二、因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其配偶、子女交付國民身分證並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
因行政區域調整、縣(市)改制、門牌整編或更正,由戶長或戶內人口代為申請國民身分證者,無須書面委託。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
EN
第 60 條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