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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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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EN
第 11 條
各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依第三條第一項選定之考成事項訂定工作考成實施要點及其評估指標(含考成細目、考評基準及其權數),並報行政院備查。但為配合當年度突發之組織調整、立法院決議事項、民營化等重大事件,各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國營事業之申請,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前調整之。
前項國營事業之申請,應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前提出,逾期不得申請。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3 條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著重年度盈餘及國家政策之達成,各主管機關得按所屬事業性質,選定下列考成事項:
一、業務經營。
二、財務管理。
三、生產管理。
四、人力資源管理。
五、企劃管理。
六、環境保護及工業安全。
七、其他。
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