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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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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條例
EN
第 10-3 條
前條人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警械使用條例
(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
EN
第 10-2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