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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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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10 條
申請展延農藥許可證有效期間,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為之。逾期者,應重新申請核准登記。但於原農藥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重新申請核准登記者,其應檢具文件準用第六條農藥許可證之展延規定。
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
第 6 條
申請農藥許可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應填具申請表,並按申請項目分別檢附附件一至附件四所定文件或書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所定應檢附之文件非屬中文或英文者,應另檢附中文譯本。
生產國家許可生產證明文件及農藥工廠授權申請人辦理許可登記文件,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或驗證,並自出具日起二年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