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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農藥許可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應填具申請表,並按申請項目分別檢附附件一至附件四所定文件或書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所定應檢附之文件非屬中文或英文者,應另檢附中文譯本。
生產國家許可生產證明文件及農藥工廠授權申請人辦理許可登記文件,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或驗證,並自出具日起二年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