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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實驗農場,指供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為試驗用或研究用之實作場所。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管理局為因應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之研發、外銷需求,得設置溫室、養殖場、實驗農場、低溫保鮮儲運中心或其他相關設施、設備及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專用隔離設施,以供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