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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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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0 條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負責人及會計主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第五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所設機構業務負責人及會計主管為之。
前項財務報表之編製,除設立當年度外,應採二年對照方式為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
第 6 條
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為營運活動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為綜合損益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動表。
(五)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於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如附件一至附件四;於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如附件五至附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