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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殺防治方案,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綱領擬訂,每二年檢討一次,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自殺防治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現況分析。
二、階段目標。
三、推動期程。
四、推動策略及措施。
五、機關權責分工及協調。
六、預期效益。
七、管考機制。
自殺防治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各級政府每年應編列自殺防治經費,執行本法所定相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殺防治方案推行績效優良者,給予獎勵。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全國自殺防治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設國家自殺防治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自殺防治現況調查。
二、自殺資料特性分析及自殺防治計畫建議書。
三、每年製作自殺防治成果報告。
四、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因地制宜之自殺防治。
五、推廣及辦理自殺防治守門人教育訓練。
六、建置及改善自殺防治通報關懷訪視制度。
七、推動醫療機構病人自殺防治事項,進行監督及溝通輔導。
八、協助傳播媒體及網際網路平臺遵守自殺新聞報導原則,並建立自律機制。
九、其他自殺防治有關事項。
前項第五款自殺防治守門人,指具備自殺防治觀念,能識別自殺風險,並提供協助或轉介等作為,以防範他人發生自殺行為之人。
第二項法人、團體於執行受委託業務時,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必要之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