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血液製劑條例 EN
捐血機構應訂定年度採集血液計畫,包括捐血量、醫療用血量、供血液製劑製造之原料血量及辦理推展捐血事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血液製劑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 EN
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